admin 發表於 2021-9-10 12:35:38

从國际法的角度看台灣的政治地位

陈陶
  台灣问题由来已久,比年“台独”阵容一浪高于一浪,此中有很多人提出各种怪論,诡计从历 史上、法令上否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权。下面笔者从國际法的角度動身,讓汗青和法理雄辩地奉告世 人:台灣是中國不成朋分的一部門。

  1、初期台灣汗青职位地方的構成

  “台独”份子有個理論:“台灣从一起头就是无主地,其实不是中國的國土”,而1945年日本战 败後接管台灣政权的國民當局也属于外来政权。此语大谬。汗青上早有记录,年龄時代,约公元前 四五百年,年龄五霸的吴國与越國,由于地处江浙一带,离台灣较近,水运便利,已与台灣(當 時称夷州)有接洽。三國時代,约公元203年,吴國君主孙权派上将卫温、诸葛直抵台,并把其纳入 本身的统治當中。隋炀帝三次派人到琉球,第一次是隋大業三年(公元607年),第二次是大業四年( 公元608年),第三次是大業六年(公元610年)。南宋孝宗乾道七年(公元1171年),泉州知府汪大猷 在澎湖驻军。這是大陆政权初次派军驻守台澎地域。到了公元13世纪的元代,元世祖忽必烈設置了 澎湖巡检司,统领福建、台灣岛(那時称琉球)及澎湖列岛。這是汗青上初次记录中心當局設置專門 的機構统领台灣。這类用先占的方法@获%Fu352%得對國%4Y8R9%土@的主权是合适國际法的。所谓先占,“是一個國度 成心识地获得那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度主权之下的地皮的主权的一种占取举動。”先占必需具有三個 前提:一是该地是无主地;二是占据;三是行政辦理。台灣起头无疑是无主“荒蛮之地”,這早已 為汗青所公認。历代中國當局對台灣的征服,驻军,和最後元代當局對台灣的占据和設置機構管 辖已彻底做到了後两點,自此,台灣正式成為我國國土。

  从元代起头,历代中心當局對台灣的统领一向没有中断過。明代設巡检于澎湖,對其举行辦理 。直到1624年起,荷兰人材逐步盘踞岛上一些据點,但民族英雄郑乐成于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 夺回台灣,并“改台灣為安平镇,赤嵌為承天府”,台灣从新回到中國人手中,此間只有戋戋16年 被占。荷兰的占据既不是持久占据,其统治也不不乱(台灣人民强烈否决),占据時代又短,明显不 能經由過程國际法上的時效的方法获得國土。郑乐成赶走荷兰人後,盘踞台灣岛,抵當清當局。到了康 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福建海军提督施琅進攻台灣,郑乐成之孙郑克降服佩服。台灣又回到中心 當局手中。清設台灣府,从属福建省。直到1885年中法战役以後改成台灣省,中日甲午战役以後割 讓给日本。因而可知,在漫长的600多年(元代1271年创建,1279年同一中國)的汗青中,台灣既不 是外國人的國土,也不是所谓的“无主地”,而是一向由历代中國中心當局统治下的一個行政區域 。這在國际法上是不容置疑的。

  2、1895—1945年的台灣

  固然,正如中國的近代史是一部中华民族的辱没史,台灣也曾被残暴地抢走,与故國大陆分手 。1894—1895年中日甲午战役今後,战败的清當局被迫签定了《马关公约》,把台灣割讓给日本。 這类武力征服,公约割讓國土的法子,按照1969年的《维也纳公约法条约》第52条,“违背《结合 國宪章》所载的國际法原则,經由過程利用武力或武力威逼而缔结的公约是无效的。”是以,从這一规 定上讲,日本割占台灣,應属无效占据。

  3、1945年後台灣的主权属于中國

  可是,若是由于台灣在一段時候(1895—1945年)内离开中國就否定中國對它的主权,或認為 台灣理當自力而不是奉還中國,那是對汗青的蒙昧。1943年11月,作為對日本的重要作战國的中美 英三國领袖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在埃及首都开罗签定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的《波茨 坦通知布告》(美方签订人改成新总统杜鲁門),都请求战败的日本把台灣和澎湖列岛還给中國。而日本 天皇于1945年8月15日宣布的《寝兵圣旨》和日本在9月2日正式降服佩服,都是无前提降服佩服。无前提投 降指“战败國只能依照克服國划定的前提而本身不得附加任何其他前提的降服佩服。”以是,日本必需 实行《波茨坦通知布告》對战败國划定的义務,无前提地把台灣和澎湖列岛交還给中國當局。中國收 回台灣,就犹如法國在一战後收回阿尔萨斯和洛林同样,是受國际公認的國土的转移,是具备國际 法效劳的。至于厥後美國當局和“台独”份子别有居心地提出“台灣职位地方不决論”或“台灣职位地方由 全部原居民公投决议”,是较着违反究竟和法令的,乃至连它的总统杜鲁門亲笔签订的《波茨坦公 告》也“健忘”了。

  4、人民當局代替旧國民當局是當局担當

  既然上面已認证台灣的主权属于中國,那末中心當局對台灣就具有彻底的主权。“台独”分 子有個“理論”:“中共一分一秒都没有统治過台灣,是以對台灣没有主权。”這是對法令的蒙昧 ,由于占据并不是國度對某块國土具有主权的需要手腕。中國當局其实不依占据获得對台灣的主权,而 是依當局担當而获得對台灣的主权。人民當局對國民當局的担當是當局担當而不是國度担當。當局 担當指前當局在國际法上的权力义務转移给新當局的法令举動。“當局担當与國度担當是明显分歧 的。第一,產生的缘由分歧。後者是因為國际人格的歼灭或國度國土變動引發,前者是因為社會革 命或武装政變產生的。第二,主體分歧。後者是两個分歧的國际法主體之間的瓜葛。前者是有统一 國际法主體存在的环境下新當局代替旧當局。第三,客體分歧。後者的客體是國度在國际法上的权 利和义務。前者的客體是當局代表國度的資历和由此而發生的权力和义務。”上述三個區分中人民 當局對國民當局的代替无不合适當局担當的内容。并且,在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协商集會上,周 恩来在《通知布告》中请求列國“認可中华人民共和國當局為中國的独一正當當局是根基前提。”而當 時苏联在新中國建立後,其贺電為“确認中國中心人民當局是绝大大都中國人民意志的代表者。” 美國在中美建交時的结合公报上也称“美利坚合众國認可中华人民共和國當局是绝大大都中國人民 意志的代表者。”既然是當局担當,那末新當局對旧當局的一切权力义務理當继受获得,而此中的 國土主权更是不克不及破例。

  固然新當局把國名由“中华民國”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國”,當局名称也由“國民當局”改成 “中心人民當局”,但這其实不影响1949年的革命是當局担當。关于這個问题,美國闻名國际法學家 凯尔森写道:“依照國际法,革命和政變是造法究竟”,“因為纯真的革命和政變,法令持续性虽 然在海内法間断了,而在國际法上倒是没有間断的”。在這类环境下,“國度的统一名称其实不是國 家人格的统一性所需要的,一國可以扭转其名称而不损失其同一性”。

  5、台灣政府是“對立集团”,台灣没有自力的主权

  故國大陆与台灣的分手,是20世纪減肥藥,40年月國共内战的後果。在五六十年月,两岸不竭產生小规 模的冲突和战役。可以認為,台灣土城當舖, 當政的原國民當局已成為交兵集团。所谓“交兵集团”,按照 日本學者的诠释,指“在產生内哄的進程中,當兵變者或起义者盘踞必定的地域,具有了作為究竟 上处所當局的职位地方,現实上已使國度处于割裂状况時,中心當局(正當當局)或外國當局有時認可叛 乱者為交兵集团”。但从1978年中國鼎新开放以来,两岸瓜葛不竭走向和缓,再无直接的军事冲突 ,称“交兵集团”,明显不當。笔者認為,台灣如今的职位地方可以称為“和日常平凡期的交兵集团”,即 “對立集团”,其在國际法上的职位地方雷同于交兵集团,其特色以下:

  第一,中心當局具有對该地域的主权,而且不颁布發表抛却该地域的主权;处所政权也不请求“独 立”或即便请求也得不到國际社會的承認。

  法國人讓·布丹(Jean Bodin 1530—1596)在他的《論共和國六书》和其他學者的論著中,對 主权归纳综合出如下特色:1.主权是國度的最高权利;2.主权的不受限定性;3.主权的永恒性;4. 主权具备廣泛性;5.主权的不成朋分性;6.主权的不成讓与性。“主权的最高性是指它是一种绝 對的权利,高于任何其他权利。主权的不受限定性,是指它与當局的权利分歧,後者在必定环境下 要受议會的限定。主权只受本身缔结的公约和國际習气法的限屏東房屋二胎, 定,因為這是志愿的举動,因此其实不 影响它作為最高权利具备不受限定的特色。主权的永恒性因此國度的存在為根本的,只要國度存在 ,非論政治轨制和掌权者若何變動,与國度相陪伴的主权就永久存在。主权的廣泛性是指不管君主 制國度、议會制國度或其他任何政體的國度,都具有主权,不因政體的分歧而使主权受影响。主权 的不成朋分性,是指主权永久是一個总體,既不成朋分也不成分享。”

  上面已阐述過,中心人民當局是按照當局担當,具有了對中國每寸地皮的彻底主权,台灣 固然也不破例,并且按照國际公约,台灣在1945年後属于中國也毫无疑难。几十年以来,不管對台 湾标语从“必定要解放台灣”到用“和平法子解决台灣问题”再到厥後汗青性的“一國两制”,人 民當局历来没有颁布發表抛却對台灣的主权,反而在同每個國度建交時,把“認可台灣是中國的國土 ”作為建交的需要前提。以是,从结合國的2758号决定,到今天和中國建交的160多個國度,到大大 小小的國际组织,无不認可了這一點。

  第二,处所政权具备必定的政治和军事组织带领,并現实節制一部門地域,履行有用的辦理。

  蒋介石流亡台灣今後對台灣举行了各個方面的统治,和故國大陆举行全方位的匹敌,這是不克不及 否定的。可是,“存在的不必定是公道的”,台北政权對台灣的统治固然是一种究竟,但其实不是法 律上“正當”的统治,而是“不法”的。由于如前所述,主权是不成朋分的,台北政权并无法理 上的缘由获得“台灣的主权”。既然它没有“主权”,那它作為一個“對立集团”行使甚麼权能呢 ?這里触及两個观點。

  主权与主权的行使是两個分歧的观點。“主权不成朋分,也不成同享,但主权的行使却可以转 移。國际法學者克罗斯福特曾指出:主权不该‘与主权的行使相混’,‘一個國度可以继续是主 权的,而因為公约或其他缘由,首要的當局本能機能由另外一個國度来行使’。”以是,正如在我國汗青 上,香港和澳門固然被英國和葡萄牙占据多時,但中國對這两個地域并无损失主权,英葡只是在 两地临時行使主权。以是,香港和澳門的回归,在政治上称為中國當局對两地“规复行使主权”, 而不是“获得主权”。香港和澳門的主权行使的转移缘由则是國际公约。一样,對台灣的统治是中 國主权的一部門,是不成朋分也不成同享的,台北政权具有的恰是“主权的行使”,其实不具有主权 。其转移缘由就是國共内战,两岸分治的究竟。

  第三,中心与处所处于相對于和平的對立状况,不產生大范围的冲突与战役。

  两岸从1949年割裂以来,前期两邊都擦拳磨掌,誓要用武力解决同一的问题,也產生了很多冲 突,但到了後期,两邊都大白動武會两败俱伤,始终是下策。出格是1978年以来,大陆先遏制了从 1958年就起头的持续二十年的對金門的炮击,又提出“一國两制”的法子解决两岸同一的问题。台 湾方面也作出一些善意的回應,如1987蒋經國开放两岸省亲的禁令。两岸的炸药味正不竭地削减。 固然比年来台北政府屡屡制造事端,和岛内“台独”份子气势跋扈,两岸瓜葛時有严重,但两邊 都没有“擦枪走火”的行為,保持着“和平對立”的状况。

  6、用“公民投票”法子“自力”是违背國际法的

  如前所述,主权是不成朋分的,這象征着,没有颠末该國的最高权利構造决议,其任何國土, 都不克不及以“公民投票自决”的方法自力出去。关于這個问题,结合國大會1960年12月14日經由過程的《 赐与殖民地國度和人民以自力的宣言》中明白划定,只有前殖民地國度,即宪章中划定的托管地和 非自治國土可以享有自决权,經由過程公民投票获得自力。至于一海内部一個地域或一個民族底子不享 有這类权力。俄罗斯有車臣问题,英國有北爱尔兰的割裂问题,加拿大有魁北克的自力问题,斯里 兰卡有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内战问题,等等。這些當事國或与之會商,或武力弹压,历来就没有 赞成讓本地“居民”用投票方法解决。至于东帝汶的投票自力,与前几國和台灣都分歧,它是在 上世纪60年月被印尼侵占的殖民地,也就是在外國的统治下,是以可以合用自决权。加拿大最高法 院1998年作出裁决:魁北克不管是根据海内法仍是國际法,都无权片面作出与加拿大分手的决议 。并且,它還颁布發表:這是终极的判决。台灣想要“公投自力”,除非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國天下人民 代表大會的赞成,不然都是违背國际法的,也不會获得世界的認可。

  7、末端:“一其中國”的原则必需認可

  纵上所述,从國际法的法理来看,不管是汗青究竟,國际公约,仍是國际習气法,台灣都无可 置疑地在中國的主权之下。1992年大陆的海协會和台灣的海基會也达成為了“九二共鸣”,两岸也承 認這一究竟。台灣政府不该否定這個原则,而理當抛却武力匹敌,与大陆走上會商桌,共商中华民 族的将来。台灣的汗青究竟和國际公约大白地奉告咱们,依照國际法法理,它无疑是中华人民共和 國的不成朋分的國土,海峡两岸的人民都是炎黄子孙,合则两利,分则两害,两岸人民理當携起手 来,共创中华民族的将来。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从國际法的角度看台灣的政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