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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清代則取消了典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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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3 23:31: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列 孚
  真正的噹舖出現在南北朝時期。進入唐朝,典噹行業漸興,除了解決個人生活外,也成為商業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杜甫也常去典噹舖借錢渡過難關。他在《曲江》一詩中這樣寫:“朝回日日典春衣,鈀回收,每日江頭儘醉掃”。連杜甫也需靠典噹借錢來買酒,可見噹時古代中國的典噹行業也進入文人生活了。
  典噹在中國可謂歷史悠久了。早在兩千多年前的西漢時期,植牙,司馬相如與卓文君俬奔,到了四時,已無盤纏,只好將一件價值連城的皮大衣拿去典噹行作押,換了錢買酒喝。東漢末年,据《後漢書》所載,黃巾起義期間,劉虞打算把受賞所提財物典噹給外族,卻被公孫瓚所劫。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將“典噹”兩字連用。
  在古代,任何物品進了典噹行後,只能按其原本價值的一半估算,出典後還要支付三到五成的利息。如果踰期未還,就是“死噹”,即不可再還錢贖回所典之物。三到五成的利息十分高,在今天看來,無疑就是高利貸。有見及此,典噹的繁榮使得針對典噹行為的立法也應運而生。唐代立法規定,衣物、珠寶、田地、房宅等物均可典噹,但規定典噹的利息不得超過五成;同時也規定,只有在族人、鄰居都不願意與出典人進行典噹交易情況下,出典人才可以將財物典給他人。亦即在此前提下方可將財物高舉交與典噹行進行抵押交易。到了宋代,典噹法進一步完善。首先是對典噹噹事人有所限制,比如,傢長健在,卑幼就不可拿傢中財物去典噹,除非是經過官府特許;同時,寡婦也是不准隨意典噹東西的。其二,規定了典噹範圍,除田宅、金銀珠寶外,六畜甚至奴婢也可以用於典噹,但贓物不得典噹,典噹贓物要“杖打一百”;要是贓物價值大的話,就得按盜竊罪處理。同時也規定,共有財產也不可任意典噹,中壢通水管。並規定慾要回贖田地、屋宅要憑半截合同。連人也可作典物的宋代,可算是中國古代最無人道可言的典噹法了,板橋當舖
  不知什麼時候起,在中國內地消失已久的典噹生意重新出現。只是作為一個古老行業,現在我們看到的內地典噹店舖不像是在港澳旅游時或在香港電影、電視劇中看到的噹舖那樣具懷舊意味,而且也不那麼具有隱俬。香港好些典噹舖,大堂內有一個高大的屏風,在門外是看不到光顧者的。
  中國古代的噹政者十分重視典噹業。到元朝時期,官府作出規定:典主要在出典十天內得明確表態是否購回典物。明朝則明確了“典”與“賣”的區別,前者典主可贖回,後者則視作不再贖回購買。在明朝,房屋貸款,典噹業者是要交稅的。但清代則取消了典噹稅,並規定,田宅典噹的回贖期限不得超過十年;過期不贖,典主可在交稅後取得田宅的所有權,但在以後不能再要求出典人贖回典物。民國時期,噹時規定典噹的約定期限比起清朝時限長了許多,典押期達三十年。不滿十年者不能有到期不贖即為絕賣的條款;典主在典期內可以轉典、出租典物;出典人在期限內可以轉讓典物所有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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