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原告提供的證人在兩次開庭時證詞互相矛盾,再加上原告張某陳述在高雄汽車借款時對被告並不了解,也不知道被告的償還能力及借款用途,因此原、被告雙方缺乏現金借款的信用基礎,不符合民間借貸常理,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藉貸合意和借貸實際發生,因此法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不予採信,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